1.年滿十八歲。
2.申請人無自有住宅。
3.於本市居住、就學、工作。
4.無承租政府規劃之社會住宅。
5.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家庭年所得,低於 50%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,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3.5倍(均以最新年度公告為準)。
6.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如以換居專案之身障者或 65歲以上老人之身份申請者,得不受上開第 (3)款所得之限制。
7.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;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、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,該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切結於起租日起,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、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。
A.一般戶:符合上述基本資格認定。
B.第一類:
1.申請人符合前點承租資格者,且具住宅法第 4條第 2項第2款至第 12款之社會弱勢身分之一者(包含:特殊境遇家庭 、育有未成年子女 3人以上、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歲、 65歲以上之老人、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、身心障礙者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、原住民、災民、遊民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。
C.第二類:
申請人符合前點承租資格者,且具 住宅法第 4條第 2項第 1款之經濟弱勢身分之一者 (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。
◆房子經過檢視,提供專業修繕補助。
◆租約公證費補助。
◆房東經審視,不擔心遇到惡房東。
◆免收仲介費、代管費。